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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法規


身心障礙者至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惠

  • 發佈日期:2016-05-20
  • 照片說明文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消除身心障礙者岐視、提供平等參與文化社會之權益均有明確規範。又為進身心障礙者外出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明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鑑於目前仍有活動團體或活動廠商租(借)用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未依本法規定提供門票優惠,且似對身心障礙者岐視,如有發現相關情事,可告協會,以告知縣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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