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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實施要點


『身心障礙者暨子女認養』實施要點

  • 發佈日期:2009-09-12
  • 照片說明文字社團法人雲林縣復健青年協進會『身心障礙者暨子女認養』實施要點 (82.04.01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訂定)
    第一條 本實施要點設立之目的,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家庭,因長期家庭經濟不足影響家庭功能或子女教育或因發生其他突發特殊狀況所造成之經濟困難,藉長期介入模式,進而協助處理所衍生各項家庭問題,使能早日脫離困境,增進家庭幸福,創造一個和諧社會,並重建身心障礙家庭,增進家庭功能,減少社會負擔,健全社會整體發展。
    第二條 本實施要點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 本會提撥年度結餘基金
    二 、社會善心人士每月每人捐助1000元
    三 、其他收入
    第三條 認養對象: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子女且居住於本縣境內(以實際居住為主)
    第四條 申請方式:
    一、 由社會公私機構轉介
    二 、自行向本會提出
    三 、本會自行發掘
    四 、其他個人轉介
    第五條 受理申請程序:
    一 、提出申請(轉介)
    二 、進行實地家訪、查證、評估、服務計畫。
    三 、繳交照片、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和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四 、進行認養
    第六條 認養金額由本會善心人士或機構,提供每月新台幣1000元之認養金,認養金之發放每月由本會社工員或社區輔導員親自送至家簽收,並進行輔導。
    第七條 認養之標準以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設籍本縣且居住於本縣,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位身心障礙者。
    二 、家庭因長期經濟不足影響家庭功能或子女教育,或因發生其他突發特殊狀況造成之經濟困難,需要長期介入、經濟協助及家庭重建,方能改善。
    三 、經本會社工員進行實地評估,經內部行政核定,需要長期介入模式,方能改善家庭功能。
    四 、每個個案家庭以身心障礙者或其子女,其認養對象及數量,依個案需求評估及服務計畫核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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